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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立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垄断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立字第3号起诉人:王金华。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王金华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夏建国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为垄断拆迁,采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强拆了我家两处房,地基1113.5平方米,一处是我从原生产队买回的遗产,面积634.8平方米(其中242.5平由原支书暗中给了王某),我拿钱盖了六间北房,面积391.9平方米,我住两间,后我因故在外租房居住,借我外出时,拆迁队逼迫我孙子签了拆迁协议;另一处是我买的车某的5间房,面积478.7平方米,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了二儿子两间靠街门市,并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以上两处房的宅基证及买房协议上是我的名字,我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任何人的签字都是非法无效的,因此要求被起诉人补偿靠街门市10间,已给4间,��给6间,要求被告补偿房屋等各项损失现金9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供的证据,起诉人所诉纠纷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该纠纷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双方就补偿标准及方式不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金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灵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