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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郑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华,郑建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秀华,女,生于1961年4月12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设,男,生于1957年6月10日,汉族,兰州市城关区人,现住址不详。上诉人刘秀华与被上诉人郑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建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现缺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处结果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石 岚审 判 员  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