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黄燕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黄燕,刘建东,张培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66号原告马秀英,女,1938年5月1日出生,回族,济南国棉六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风义,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回族,济南机床一厂六分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同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历下趵突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黄燕,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东,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齐亚崑,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新,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司庆丹,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英与被告黄燕、被告刘建东、被告张培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燕、被告刘建东、被告张培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