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沈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144号被执行人沈萍。本院在执行沈萍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沈萍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其亲属也未代为缴纳罚金。本案移送标的为2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据此,对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刑财字第144号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