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58号-4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念栋与何练华,梁源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念栋,梁源利,何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58号-4申请执行人苏念栋,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源利,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何练华,住广东省恩平市。关于苏念栋诉梁源利、何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梁源利应向苏念栋偿还借款本金24669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何练华对梁源利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梁源利、何练华负担。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练华的银行存款577.12元及被执行人梁源利的银行存款33279.60元,合共33856.72元。该款在扣减相关案件执行费后,余款28294.47元已于2014年5月27日退给申请执行人苏念栋。另本院在执行本案及(2014)佛城法执字第593号两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何练华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1房及被执行人何玩笑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3房,分别得拍卖成交款649024元、630976元。经分配,本案可得分配款合共73945.55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