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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芹与李芹、郑迎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芹,郑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监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芹。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迎新。原审原告郑迎新与原审被告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芹不服,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芹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嫌集资诈骗,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停止对本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芹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再审请求才能成立。本院在审查中,根据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观点和请求,并询问当事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原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理由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议,针对申请书中提出的观点和请求,分述如下审查意见:本案合议庭调阅了(2013)新民初字第1172号案的原审卷宗材料,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已将原审卷宗材料移送给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经侦大队,2013年2月5日新浦分局以:“本案不涉及经济犯罪且与我单位正在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相关联”,退回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李芹在再审审查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案在程序上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本案原审采取公告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郑迎新向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被告李芹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异议;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法定再审申请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超过该期间申请再审即丧失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李芹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不论在审理程序还是实体判决上均无不当之处。希望申请人能息诉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芹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审判长  刘宏审判员  蔡毅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