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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丁怀心与韩浩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心,韩浩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522号原告:丁怀心,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张朝霞。委托代理人:李凡皊。被告:韩浩东,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怀心与被告韩浩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因被告韩浩东现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杜 文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亮(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