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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宇与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郑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颖,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宇与被告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请变更另案起诉,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郑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