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石性安与韩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性安,韩道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商初字第504号原告:石性安。被告:韩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性安与被告韩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性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性安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苓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