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森皓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晓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森皓,田晓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崔森皓,男,1998年3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张淑芹,女,1952年10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田晓艳,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崔森皓要求宣告田晓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崔森皓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田晓艳与申请人之父崔某某1997年未登记同居生活,1998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崔森皓。2003年崔某某因故死亡,被申请人田晓艳于2002年12月因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至今音信皆无。申请人崔森皓现寄养在祖母张淑芹和养祖父田树江处。现张淑琴身体多病,无力抚养崔森皓,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田晓艳,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大榆树镇李家屯村2屯,现下落不明。田晓艳与崔某某二人于1997年未登记同居生活,1998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即申请人崔森皓。2003年,崔某某因故死亡,申请人祖���张淑芹和养祖父田树江都没见过田晓艳,田晓艳是2002年在黑龙江打工时因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后经家属多次寻找仍下落不明。另查明,崔某某生前分得土地2亩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田晓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晓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崔森皓系被申请人田晓艳之子,系田晓艳的利害关系人,田晓艳自2002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田晓艳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崔森皓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晓艳为失踪人。指定张淑芹为失踪人田晓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