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伟、张祥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伟,张祥军,田玉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86号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七贤路944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伟。被告张祥军。被告田玉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伟、张祥军、田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