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耿诗学、杨燕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徐其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耿诗学,杨燕,徐其凯,董振平,固镇县城关建筑材料厂,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郑华,该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诗学,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燕,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其凯,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振平,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城关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固镇县。法定代表人:仲继仁,该厂厂长。原审被告:固镇县华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潘天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耿诗学、杨燕、徐其凯、董振平、固镇县城关建筑材料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