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闫志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闫志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781号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莲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女,1974年4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朝霞,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被告闫志会,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闫志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由原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