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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乾敏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梁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乾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梁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谭乾敏,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北外街108号。被告梁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人民东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见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乾敏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梁平县供电分公司、梁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乾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乾敏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8.00元,减半收取384.00元,由原告谭乾敏负担。审判员  邹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