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不能查找被告张某某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