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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不能查找被告张某某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