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59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关系不睦,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关系较好,1999年原告外出打工后与他人关系暧昧且同居生活,致其夫妻关系不睦,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2年农历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订婚,同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994年1月26日在原彭阳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8月15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在外务工。原、被告婚后关系较好,1999年共同在家修建房屋后,原告外出西峰打工。2000年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失去联系。2003年农历1月6日,被告及原告娘家人在他人家中找到原告,将其领回家,同月15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现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现有共同财产:砖木结构瓦房3间、土房2间、自行车1辆、缝纫机1台、小立柜1件。共同债务29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原夫妻关系较好,由于原告不珍惜夫妻感情,长期外出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