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新旦与周文斌、谢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新旦,周文斌,谢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721-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旦。被执行人周文斌。被执行人谢旭辉。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新旦与被执行人周文斌、谢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文斌、谢旭辉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107号龙野组团6幢206室(所有权证号:515969、515970,建筑面积:126.39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周文斌、谢旭辉共同共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站北黄海花园2幢地下室7号车位(所有权证号:583282、583283,建筑面积:39.37平方米)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文斌、谢旭辉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的房产目前正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被执行人周文斌、谢旭辉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站北黄海花园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7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