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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务农。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2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平江县梅仙镇稻田村的老屋内开设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下午和晚上各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被告人陈某安排余某负责“打水”,按庄家赢钱的10%和闲家赢钱5%的比例抽水获利。2014年12月25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陈某等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赌资6243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平江县梅仙镇稻田村的老屋内开设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下午和晚上各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二十余人。被告人陈某安排余某负责“打水”,按庄家赢钱的10%和闲家赢钱5%的比例抽水获利。2014年12月25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陈某等人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赌资6243元。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余某、何某、凌某甲、彭某、凌某乙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正确,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晚东审 判 员  刘秀芬人民陪审员  朱稳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艳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