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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云荣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荣,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姜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32号原告高云荣,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南振虎,系旗长。第三人姜桂芝,1968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高云荣诉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第三人姜桂芝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凌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