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云荣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荣,翁牛特旗人民政府,姜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翁行初字第32号原告高云荣,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南振虎,系旗长。第三人姜桂芝,1968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高云荣诉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第三人姜桂芝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凤欣审判员 于 志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凌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