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德军与陈志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军,陈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军。被执行人陈志金。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金存款32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东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