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