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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复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陶美英与赵步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美英,赵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复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陶美英,女,1956年3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步宏,男,1957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美英与被执行人赵步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1)徒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给付义务,即“一、被告赵步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美英借款本金230000元;二、被告赵步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美英借款利息221186元(其中2008年2月16日前的利息为56000元,2008年2月16日至2011年4月29日的利息为165186元),自2011年4月3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赵步宏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82136元,申请执行费713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徒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