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青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慧敏与常明、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敏,常明,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青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刘慧敏,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常明,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齐龙,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系被告常明的丈夫。原告刘慧敏诉被告常明、被告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丽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慧敏、被告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慧敏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常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3月11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常明与被告齐龙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齐龙应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齐龙辩称,借款属实,我们也同意给付,常明现在暂时回不来,等常明回来我们双方可以再商量。被告常明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常明与被告齐龙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常明向原告刘慧敏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慧敏拾万元整(100000),借期为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3月11日。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常明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不存在以上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二被告应共同对以上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明未到庭,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明、被告齐龙共同偿还原告刘慧敏借款本金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刘慧敏已预交),由被告常明、被告齐龙负担,随借款本金一并给付原告刘慧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