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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行非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民政府与张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石市人民政府,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磐行非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静辉,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宝财,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云德,磐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长。被执行人张杰,男,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磐石市红旗岭镇建设街一委*组。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行听证,并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31日,磐石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磐政房征(2014)3号),对东至西环路;南至冶炼路;西至老氧站;北至第一精炼厂综合车间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征收人张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建筑面积:64m2,产权性质:私产,设计用途:住宅,房屋坐落磐石市红旗岭镇内。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征收人要求货币补偿41万元,但未提供其要求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总计壹拾贰万壹仟柒佰捌拾元(121,780.00元)。在���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参照《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红旗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吉林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吉华房(2014)估字第ZS-08-04-05-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安置地点:磐石市昊融家园17栋1单元5楼1号。建筑面积:80.75m2,被征收人交纳地域差价款51,575.00元(大写:伍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产权调换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时间: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5日内。签定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53,260.00元(大写:伍万叁仟贰佰陆拾元)。2.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00元(大写:壹仟元)。以上两项合计54,260.00元(大写:伍万肆仟贰佰陆拾元)。(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其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装饰装潢估价金额和规定的补偿、补助费如下:1.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67.520.00元(大写:陆万柒仟伍佰贰拾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5日内。2.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53,260.00元(大写:伍万叁仟贰佰陆拾元)。3.搬迁��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00元(大写:壹仟元)。以上三项合计121,7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柒佰捌拾元)。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予以补偿。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将位于磐石市红旗岭镇内(房屋建筑面积:64m2)的房屋腾出。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磐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房屋征收决定向被征收人送达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内自动履行,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磐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李宏利审 判 员  陈俊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