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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一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第一化纤有限公司,陈建忠,朱涵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商初字第033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银仁大厦1-3楼。负责人蒋占琴。委托代理人武斌、李娜,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忠。破产管理人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宛山湖西路88号。委托代理人林志明,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阴市第一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熊彪。委托代理人谭明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雷,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忠,男,汉族。被告朱涵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小锋(受陈建忠、朱涵琴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被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色纺公司)、江阴市第一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陈建忠、朱涵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兴业银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色纺公司、化纤公司、陈建忠、朱涵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兴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撤回对色纺公司、化纤公司、陈建忠、朱涵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760元减半收取为42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7680元,由兴业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明明��理审判员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