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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苏华与华蓥市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苏华,华蓥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黄苏华,女,生于1962年1月24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华蓥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李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宏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案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达州市宏盛实业责任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34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远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