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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艳蕾与广州市吴觉农茶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广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翁某某,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广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某某茶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