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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郑某某、包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某某,郑某某,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16号申请人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包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郎某某与申请人郑某某、包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郎某某与申请人郑某某、包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8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郎某某承担甘JP06**号小型客车、甘J355**号小型客车、甘J680**号小型客车三车修理费共计60000元整(已全部履行完毕)。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了结,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三、本协议需双方当事人到岷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确认。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润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