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庞继明、张秀兰等与武荷、温志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继明,张秀兰,郭鸿艳,庞钊宇,武荷,温志林,尔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庞继明。原告张秀兰。原告郭鸿艳。原告庞钊宇。法定代理人郭鸿艳,女,系原告庞钊宇母亲。委托代理人魏河,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荷,成年,祁县昭馀镇居民。被告温志林,成年。被告尔利锋,现因交通肇事被拘留。委托代理人彭军雷,石家庄市藁城益民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煤机街长安交警大队长安事故中队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继明等与被告武荷、温志林、尔利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继明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继明、张秀兰、郭鸿艳、庞钊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