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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愿意主动履���还款义务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荣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跃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