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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宗粦、王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宗粦,王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3787246-0。代表人周启正。委托代理人王文、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宗粦,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梅红,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宗粦、王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6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04047.3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自2014年4月8日起,利息利率按12.6%计算,罚息和复息的利率在利息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均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2162元,保全费1601元、公告费3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上共计218110.3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汪超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诉讼期间保全冻结被执行人王宗粦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宗粦名下闽D×××××号车辆、被执行人王梅红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宗粦、王梅红名下位于厦门市嘉园路10号地下一层第10号车位,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12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