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杨国峰、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杨国峰,李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10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负责人周苏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孝琴。被告杨国峰。��告李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被告杨国峰、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兰志广、王孝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峰、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诉称:2013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为50万元,贷款期限20年,分240个月还清,借款用途为购买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幢××室住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将50万元划到被告账户。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每月还本付息,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义务,目前贷款严重逾期。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75957.59元及利息2951.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要求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两被告欠款全部归还之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20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3、原告有权对两被告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44-2幢203室房屋优先受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国峰、李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杨国峰签订了编号为2013392550001100151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为月利率4.639583‰(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下浮15%),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以次年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还款以月为一期,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还款日为放款日的对应���,若当月无此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天;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为3458.53元;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被告杨国峰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按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算复利。且应当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杨国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还款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被告杨国峰、李莉以其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幢××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杨国峰另签订了编号为2013392550001500145号的《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物的费用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被告杨国峰将其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44-2幢203室的房屋(房产证号:01××23)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太仓字第**××58号),抵押债权数额为5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将50万元汇入被告杨国峰指定账户内。贷款初期,被告杨国峰尚能按约还本付息,但自2014年12月起却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款的违约情形,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偿还。至2014年12月31日止,被告杨国峰、李莉���欠贷款本金475957.59元及利息2951.34元未偿还,之后两被告未再付其余本息。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据此诉至法院。原告因本起诉讼聘请律师,发生了律师费20000元。另查明,被告杨国峰与被告李莉于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放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结欠本息清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夫妻关系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国峰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杨国峰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杨国峰收取贷款后,未能按约支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责任。关于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杨国峰尚欠本金475957.59元、利息2951.34元未予归还,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杨国峰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计收的律师费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交通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因追偿债务发生的交通费应该由被告承担,关于合理费用部分,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关于优先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以被告杨国峰、李莉名下抵押的房屋实现抵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请求就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理应共同承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杨国峰、李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峰、李莉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75957.59元,利息2951.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之后按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国峰、李莉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交通费300元。上述一、二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杨国峰、李莉如到期不付,原告有权以被告杨国峰、李莉名下抵押的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幢××室的房屋(房产证号:01××23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太仓字第**××58号;抵押债权数额为500000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9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378元,由被告杨国峰、李莉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伊扬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