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抚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农民。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和其丈夫周某在抚宁县大新寨镇田家庄村“老虎洞”自家地里干活时,田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地里杂草时引发林地失火。虽经扑救,仍造成山上林地发生大面积火灾。经抚宁县林果科技服务中心及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5.6公顷(384亩)。案发后,被害人田某乙、田某丙、田子川等人均表示因被告人田某甲家生活极端贫困,不再追究被告人田某甲的任何赔偿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乙、田某丙、田子川等人的陈述,证人周某、田子然等人的证言,抚宁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抚宁县林果科技服务中心及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抚宁县大新寨镇田家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火灾,已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故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但被告人田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不追究其赔偿责任,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双全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