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婵娟、李文富与李果、李伊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婵娟,李文富,李果,李伊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婵娟,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季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文富,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果,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伊涵,曾用名李婷,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扶婷,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婵娟、李文富因与被申请人李果、李伊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潭中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婵娟、李文富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将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当做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受理,属立案错误;二、原一、二审将一起特大的刑事犯罪案件才能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做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属审判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三、原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一审判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认定李耀光为侵害被申请人母亲沈爱珍、姐姐李铭及被申请人李果、李伊涵的实际侵权人,证据充分,鉴于李耀光已死亡,原一审判决由李耀光的继承人刘婵娟、李文富在李耀光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刘婵娟、李文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婵娟、李文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星审 判 员 何翔代理审判员 赵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