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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霞、张红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霞,张红伟,刘卫华,贺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联社协理员。被告王霞,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红伟,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卫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上蔡县巷。被告贺连,女,汉族,1953年8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霞、张红伟、刘卫华、贺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霞于2007年7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叁万捌仟元,期限36月。由张红伟、刘卫华、贺连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王霞至今尚欠本金叁万捌仟元及利息,经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归还,被告张红伟、刘卫华、贺连不尽保证担保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叁万捌仟元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霞、张红伟、刘卫华、贺连住址不真实、不准确,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后要求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原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住所详址,客观尚无法确定被告王霞等人,属于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赵冬丽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云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