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赤某与徐某1、徐某2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徐某1,徐某2,徐某3,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赤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尹某、李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徐某2,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徐某3,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1,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2,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3,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某诉被告徐某1、徐某2、徐某3、宋某1、宋某2、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高玉峰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姚松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