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代树楷与吴春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树楷,吴春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33-1号原告代树楷。被告吴春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吴春萍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春萍名下鲁xx**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