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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代树楷与吴春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树楷,吴春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633-1号原告代树楷。被告吴春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6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吴春萍已交纳3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春萍名下鲁xx**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