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庆武与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31号原告苏庆武,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万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钟军,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军,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庆武与被告四川万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庆武于2015年5月1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庆武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庆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苏庆武负担。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