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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永斌、高旭光与高旭光、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斌,高旭光,黄仙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胡永斌。被告高旭光。被告黄仙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斌与被告高旭光、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旭光、黄仙仙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高旭光、黄仙仙的银行存款23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