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永斌、高旭光与高旭光、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斌,高旭光,黄仙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99号原告胡永斌。被告高旭光。被告黄仙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斌与被告高旭光、黄仙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旭光、黄仙仙银行存款2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永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高旭光、黄仙仙的银行存款23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春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