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诉被告饶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95号原告蒲家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7日,住通川区龙爪塔社区。原告曾渠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1日,住址同上,系原告蒲家强之妻。委托代理人吴橙,达州市通川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相芳,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红岩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诉被告饶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家强、曾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蒲家强、曾渠英负担。审 判 长 柏 健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