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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革,张保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樊立革,农民,住清苑县。被告张保庆,农民,住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交纳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