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立革,张保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樊立革,农民,住清苑县。被告张保庆,农民,住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立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交纳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