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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住威县。被告刘某乙,农民,住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学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