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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章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章XX,女,应县人。被告张XX,男,应县人。本院受理原告章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