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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美丽与被告孙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朱美丽,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保国,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国先建,经理。被告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寻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丽与被告孙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丽撤回对被告孙保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金乡县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美丽负担。审判员  张海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京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