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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宽城德华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宽城德华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3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冯立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霍连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振朝,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宽城德华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华。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宽城德华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宽行执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行执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郭志奎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