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安如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93号罪犯王安如。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安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安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安如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安如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安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