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世喜申请执行丁武红、李铁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喜,丁武红,李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喜,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武红,男,1981年12月28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李铁伟,男,1988年7月1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丁武红、李铁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武红、李铁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渑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