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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罗斌、武希君与武希君、蓝林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斌,武希君,蓝林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初字第204号原告:罗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希君。被告:蓝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斌与被告武希君、蓝林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需另行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罗斌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