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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爱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爱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兵。本院在审理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爱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志勇审判员  王恕德审判员  李俊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