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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清福源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法定代表人赵淑英。委托代理人周博,该公司员工。被告福清福源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薛尾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福源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北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美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林 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来源:百度搜索“”